潍政发〔2006〕16号
各县市区人民政府,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,上属驻潍有关单位:
为强化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以下简称高新区)科技、体制、机制三个创新,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,充分发挥引领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龙头带动作用,特作如下决定:
一、高新区要按照“一年大突破、三年成规模、五年创一流”的目标,确保2006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80亿元,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10%以上;2008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400亿元,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20%以上;2010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,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30%以上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增幅达到100%以上,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分别达到65%、75%和85%。
二、按照潍发〔2000〕22号、23号文件精神,高新区党工委、管委会作为市委、市政府的派出机构,享有市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,实行“特区特管”政策,以市管县模式为基础,努力争创国家一流高新区。辖区内的一切经济社会事务,由高新区党工委、管委会实行统一领导、统一规划、统一管理,市政府分管高新区的领导全面负责。
三、在辖区内,高新区职能部门独立行使或代为行使市直部门的职能,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、经济、行政责任,接受市直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。市政府职能工作涉及高新区的,由分管高新区的市政府领导全面负责;涉及高新区发展的重大事项,如总体规划和重要详控规划等,提交市长或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;高新区需报市、省及省以上的事项,由高新区管委会或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办理,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提供文头、文号,市政府分管高新区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。
四、“一票否决”类的市级检查评比,将高新区视同县对待。市级其他检查评比,由高新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,一律不准自行到高新区检查评比;有的可由高新区按照要求自行组织检查,并向市政府及市直部门汇报或通报涉及检查评比的有关工作情况。
五、为加快潍坊出口加工区的发展,将其从高新区划出,由市政府参照对高新区的管理模式直接管理,并由分管高新区的市政府领导分管。潍坊出口加工区的统计数据,纳入高新区统计上报范畴。同时,将高新区行政辖区内原由市里负责规划建设的南部25平方公里区域,纳入高新区全面管理范围。
六、“十一五”期间,市政府通过国有股权出售、置换等方法,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退出10亿元资金,专项用于支持高新区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。高新区要确保建成10个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。
七、高新区要搞好用人机制的创新,所需各类人才全部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、选拔。除市管干部外,市直有关部门不再向高新区指令性安置人员。
八、将市直部门和单位落实高新区“特区特管”政策情况,列入市年度重点督查事项,定期通报。
九、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,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,按本决定执行。市直有关部门、单位要根据本决定与高新区搞好有关业务工作的交接和衔接,并确保于3月底前结束。
对潍坊经济开发区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、潍坊滨海项目区和潍城经济开发区同样实行“特区特管”的政策,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,仿照对高新区的模式执行。
二ΟΟ六年三月十日
主题词:经济管理 开发区 发展 决定